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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7 23: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以不良債權折價抵繳合資公司股款之損失得於5年認列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一發第09004529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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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以不良債權折價抵繳合資公司股款,該折價損失核屬金融機構之財產交易損失,得比照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規定,於5年認列損失。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