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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以不良債權折價抵繳合資公司股款之損失得於5年認列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一發第09004529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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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金融機構以不良債權折價抵繳合資公司股款,該折價損失核屬金融機構之財產交易損失,得比照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5
條規定,於
5
年認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