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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3 10: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企業購入短期票券未到期即出售其收益及損失皆不認列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548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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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購入短期票券,在未到期前出售發生之所得,依本部台財稅第37114號函規定,並不發生繳納所得稅問題,亦免予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其在未到期前出售發生之損失,亦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於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時減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