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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企業購入短期票券未到期即出售其收益及損失皆不認列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548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購入短期票券,在未到期前出售發生之所得,依本部
台財稅第
37114
號函規定,並不發生繳納所得稅問題,亦免予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其在未到期前出售發生之損失,亦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於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時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