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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發行新股之必要費用得列為資產攤銷或年度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4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8932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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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之必要費用支出,得列入資產項下分3年攤銷,亦得列為當年度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