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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非專營建屋出售業者出售房地之損費分攤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11477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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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於房地交換時,其帳列土地成本金額,應以換出房屋所分攤之建造成本為準,暫免按因交換而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計算交換損益,俟房地出售時再計算其損益並依法核課所得稅。至房屋因交換土地而依本部台財稅第7550122號函規定,按時價或房屋評定價格與土地公告現值從高開立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銷售額,可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15條之1規定,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自開立統一發票總額中調整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