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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務員以自有車輛推銷產品補貼之汽油費等可列為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234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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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