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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事業名義加入社團之會費得列為費用以個人名義則否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803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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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負責人或其指派之代表,以個人名義參加扶輪社或其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社團聯誼活動,尚難謂與營利事業之業務有關,其所繳納之會費或月費核屬個人之開支,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至其以營利事業名義加入上開社團者,其所繳納之月費或會費,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