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事業名義加入社團之會費得列為費用以個人名義則否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803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負責人或其指派之代表,以個人名義參加扶輪社或其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社團聯誼活動,尚難謂與營利事業之業務有關,其所繳納之會費或月費核屬個人之開支,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至其以營利事業名義加入上開社團者,其所繳納之月費或會費,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