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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個人依規定受領捐贈屍體器官移植之喪葬費屬遺產稅課徵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8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04480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二、個人依「捐贈屍體器官移植喪葬費補助標準」受領捐贈屍體器官移植喪葬費,參照本部
86
年
9
月
4
日台財稅第
861914402
號函規定,應併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三、前開喪葬費係屬遺產稅課徵範圍,尚無課徵綜合所得稅問題。
(財政部108年9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804621290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