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而不涉及漏稅案件,於檢舉日及查獲日前補開並補報者,免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說明:二、按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而不涉及漏稅案件,於檢舉或查獲前已自動補開並補報者,依82年6月18日發布施行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3款及82年7月16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均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是故自動補開發票並補報行為發生於82年7月16日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公布生效後者,應引據上述2項規定免予處罰;自動補開發票並補報行為發生在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公布生效前,符合81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第50條之3規定者,則應援引該免罰標準第2條第3款規定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