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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廣告代理商給予客戶之折扣得列損費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626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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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代理商向客戶收取其墊付電視公司或新聞業之廣告費時,給予客戶相當於分享佣金之折扣部分,可憑該客戶出具之折扣證明,列報當期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