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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公司法分配員工之紅利屬盈餘分配不得列為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3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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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公司法第
235
條規定分配員工之紅利,係屬盈餘之分配,不能作為當年度費用認列。(編者註:依本部
台財稅字第
09604531390
號令核示,自
起員工分紅得列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