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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公司法分配員工之紅利屬盈餘分配不得列為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3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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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公司法第235條規定分配員工之紅利,係屬盈餘之分配,不能作為當年度費用認列。(編者註:依本部台財稅字第09604531390號令核示,自起員工分紅得列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