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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及喪葬費之相關課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91440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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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至死亡人之遺族對於該項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則須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4款(編者註:並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規定,依法徵免所得稅。三、另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