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被繼承人之土地生前經徵收完竣,如於死亡後撤銷徵收回復所有權,該土地應免列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說明:二、本案被繼承人於81年10月11日死亡,生前所有土地7筆於81年3月31日經徵收為北二高桃園內環線工程用地,後因變更設計需地面積減少,於83年7月20日經內政部核准撤銷徵收並回復所有權。被繼承人死亡時,該等土地因被徵收,已非其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應免補徵遺產稅。三、納稅義務人如因辦理登記之需,申請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完稅證明書,由於該等土地非被繼承人遺產,故稽徵機關可就該等土地非屬遺產範疇、免徵遺產稅等情出具證明,俾地政機關瞭解此類案件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之適用,以便納稅義務人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