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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被繼承人之土地生前經徵收完竣而於死亡後撤銷徵收發回所有權者該土地免列入遺產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04855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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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被繼承人之土地生前經徵收完竣,如於死亡後撤銷徵收回復所有權,該土地應免列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說明:二、本案被繼承人於811011日死亡,生前所有土地7筆於81331日經徵收為北二高桃園內環線工程用地,後因變更設計需地面積減少,於83720日經內政部核准撤銷徵收並回復所有權。被繼承人死亡時,該等土地因被徵收,已非其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應免補徵遺產稅。三、納稅義務人如因辦理登記之需,申請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完稅證明書,由於該等土地非被繼承人遺產,故稽徵機關可就該等土地非屬遺產範疇、免徵遺產稅等情出具證明,俾地政機關瞭解此類案件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之適用,以便納稅義務人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