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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宿舍供職工使用所支費用得核實認列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4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20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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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利事業以宿舍供職工使用所支付費用,應核實認定,不得以未依薪資所得辦理扣繳而予剔除。說明:二、營利事業以宿舍供職工使用所支付之費用,非直接對職工為給付,應不發生向職工為扣繳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