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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國際掛號郵件交寄外銷集郵品之零稅率證明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017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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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貴公司(編者註: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經營之業務,徵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以下簡稱營業稅)規定之適用疑義一案。說明:二、(一)貴公司以國際掛號郵件交寄之外銷集郵品,同意以「交寄國際掛號函件清單」上註明寄件人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交寄物品內容、價值,作為外銷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二)貴公司代售臺灣鐵路局車票所收取之語音訂票手續費及代售手續費,同意無須另行開立統一發票,惟其中代售手續費部分,係屬貴公司手續費收入,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其總金額彙開1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交付臺灣鐵路局。(三)貴公司經營之各項代售業務,尚難比照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貨物者,依照與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仍應由貴公司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