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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稅區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依其指示運交課稅區買受人如取得外匯者可適用零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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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並依其指示將該保稅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二、至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非保稅貨物或課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並依其指示將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者,仍應依5%稅率課徵營業稅。(財政部91/06/06台財稅字第0910453451號令、財政部96/06/29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令、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