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29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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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所依法提列之賠償準備金可列為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02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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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
154
條第
1
項、本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編者註:現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訂定之「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19
條規定提列之賠償準備金,其提列金額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為提列年度之費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