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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所依法提列之賠償準備金可列為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02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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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54條第1項、本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編者註:現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訂定之「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提列之賠償準備金,其提列金額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為提列年度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