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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提列特別準備及賠款準備准自收入總額中減除
公發布日:
民國 59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22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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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保險法令規定,壽險業提列之責任準備及產險業提列之未滿期保費準備,屬於儲備返還或賠償保戶者,非屬營業所得,在保險契約有效期中,應准免予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但在保險契約期滿後,應將該項準備減除保險給付之餘額,轉列當期收益,計課營利事業所得稅。至壽險業提列之特別準備及產險業提列之賠款特別準備應否准於課徵所得稅前提列,抑應作為盈餘分配一節,查依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保險業之特別準備及賠款準備,均為責任準備之一種,與一般責任準備並無不同,自應比照准自年度收入總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