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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統一發票明細表誤計致短報營業額自動補報補繳者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3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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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申報統一發票明細表誤計,致短報營業額,在未經檢舉或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繳納所短漏之營業稅者,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