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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稱「有權處理機關」之涵義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8515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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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無進貨事實,涉嫌取得○○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業處埔心加油站員工販售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扣抵營業稅,於○○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查獲後函報稅捐機關前,自行補報並補繳所漏營業稅款,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說明:二、查本部70/02/19台財稅第31318號函釋規定:「……違章漏稅案件,經人向有權處理機關檢舉或經有權處理機關主動察覺或查獲者,均屬經檢舉之案件,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補稅免罰規定之適用。」上開函釋所稱有權處理機關,係指對違章漏稅案件有審核、調查、處分等權限之機關,○○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依其性質並不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