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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於核計製造業有無超耗時應包含耗用物料部分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27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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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製造業直接或間接耗用於生產供出售商品之「原料」或「物料」之成本,均應列入製造成本計算。依此,本部核定之各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已包括物料之耗用標準在內;稽徵機關於依所得稅法第
28
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58
條規定核計製造業有無超耗時,應包含耗用物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