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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於核計製造業有無超耗時應包含耗用物料部分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27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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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直接或間接耗用於生產供出售商品之「原料」或「物料」之成本,均應列入製造成本計算。依此,本部核定之各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已包括物料之耗用標準在內;稽徵機關於依所得稅法第2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規定核計製造業有無超耗時,應包含耗用物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