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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商之國外總機構直接對境內提供勞務其帳簿及成本費用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89653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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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核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國外總機構直接對我國客戶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有關帳簿設置、記載與成本、費用認定疑義。說明︰二、依所得稅法第4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應單獨設立帳簿,並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另依本部台財稅第7575300號函規定,國外總機構直接對我國客戶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屬於該國外營利事業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由其在華分支機構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為明確計算外國總機構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所得及分支機構在臺營業之所得,並避免總分支機構間之成本、費用混淆不清,該外國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應設置帳簿,分別記載總機構、分支機構之收入、成本、費用,計算所得額後,再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依規定累進稅率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三、前開國外總機構提供勞務之成本或費用,如有在我國境外發生者,可依本部台財稅第861924459號函規定,依國外總公司所在地合格會計師簽證,載有境外成本費用金額內容及其計算分析或分攤方式等資料之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並經我國駐在地使領館或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或外國稅務當局之證明,以憑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