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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銷貨物經申報銷售額後追加貨款部分可適用零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598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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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外銷貨物報經海關出口並已申報銷售額,嗣後因故須向國外客戶追加貨款(惟品名、數量不變)者,則該追加貨款部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得檢附交易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出口報單、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及另開立之追加貨款發票影本等),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