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有耕地承租權毋須課徵遺產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15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被繼承人賴
○○
所遺公有耕地承租權,毋須課徵遺產稅,俟將來政府依法撥用或終止租約,給予承租人補償,再行課徵其綜合所得稅。說明:二、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或終止租約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及第
77
條第
3
項規定,應給予承租人以補償地價或公告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三分之一補償,此項補償費與三七五租約補償費之性質相同,應比照本部
73
台財稅第
59466
號函規定,毋須就該承租權課徵遺產稅,俟將來終止租約給予承租人補償時,再行課徵其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