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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耗用油料及伙食費之認列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37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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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遠洋漁業之漁船噸位、馬力、性能及使用情況均不相同,所耗用之油料,應按各漁船別分別核算。惟遠洋漁業如其帳證紀錄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58條第1項規定,其耗用油料可根據有關帳證記載核實認列,否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其所耗用油料如超過該業漁船耗油通常水準,得不予減除。三、遠洋漁船各船出航期間不一,應按各艘漁船船員實際在船上服務之日數核實認列伙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