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5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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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分批成本會計制度製造費用之預計與實支差額可轉入銷貨成本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5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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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公司採分批成本會計制度,有關製造費用係以預計分攤率先行分攤,年終再與實際發生製造費用比較,其所發生之多分攤或少分攤製造費用,在會計處理上應准轉入銷貨成本,以資簡便;惟前後年度之會計處理應保持一致,藉資連貫。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