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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分批成本會計制度製造費用之預計與實支差額可轉入銷貨成本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5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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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採分批成本會計制度,有關製造費用係以預計分攤率先行分攤,年終再與實際發生製造費用比較,其所發生之多分攤或少分攤製造費用,在會計處理上應准轉入銷貨成本,以資簡便;惟前後年度之會計處理應保持一致,藉資連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