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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包裝工藝品單位之塑膠袋應列入成本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68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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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藝品之產製,其用以包裝單位成品之塑膠袋,應列入成本;至於為銷售目的用以包裝產品之紙箱,得列銷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