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2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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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在臺分支機構借用總公司工程設備其進口費用得列遞延成本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2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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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國外營建事業無償提供機械設備予其在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使用,迨工程完工後復運出口,有關該項機械設備之進口關稅、運費及保險費,如係由該分支機構負擔者,可列為該分支機構之遞延費用,於此項機械設備之借用期間內,按年分攤為承建工程成本。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