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在臺分支機構借用總公司工程設備其進口費用得列遞延成本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2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國外營建事業無償提供機械設備予其在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使用,迨工程完工後復運出口,有關該項機械設備之進口關稅、運費及保險費,如係由該分支機構負擔者,可列為該分支機構之遞延費用,於此項機械設備之借用期間內,按年分攤為承建工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