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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畜牧業飼養肉牛有關成本得列遞延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16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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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規定畜牧業飼養肉牛有關成本及管理費用攤計方法。說明︰二、新設立畜牧業飼養肉牛出售,在育種生產期間所發生之成本及費用(自購入種牛育種成長交配至第二代犢牛出生時,所發生之成本,包括購入種牛成本、飼養成本及其管理費用等),得列為遞延資產,依所得稅法第64條第2項規定攤提。三、第二代犢牛出生後所發生之飼養成本及管理費用,應按下列原則辦理︰1.飼養成本於發生時應以「飼養成本」資產科目列帳,於牛隻出售時,就下列兩種方法中擇一採用攤計其銷貨成本,但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1飼養成本÷(出售牛隻頭數結算日現有頭數)=平均每頭牛隻飼養成本。

平均每頭牛隻飼養成本×出售牛隻頭數=銷貨成本。

2飼養成本÷〔(出售牛隻頭數×全年飼養總日數)(結算日現有頭數×全年飼養總日數)〕=平均每頭牛每日耗用飼養成本。

平均每頭牛每日耗用飼養成本×(出售牛隻頭數×全年飼養總日數)=銷貨成本。

2.管理費用應分別列入各該支出年度營業費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