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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將保稅倉庫之貨物交與加工區廠商加工出口者可適用零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0487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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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單,將存放於保稅倉庫之貨物交與加工出口區廠商加工裝配後外銷,准予比照本部台財稅第790701275號函規定,於該項貨物交付加工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准憑海關核發之D7報單證明聯申報適用零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