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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地移轉免稅後為追查資金來源要求賣方提示資料而拒不提示者得予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584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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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編者註:土地稅法第39條之2業已修正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核准免稅後追查購買者之資金來源案件,經稽徵機關要求出售農地者提示有關資料文件而拒不提示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