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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整裁定前帳載應付未付之利息逾期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00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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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重整公司於法院為重整裁定前帳載應付未付之利息費用,其債權人未依公司法第
297
條第
1
項規定申報債權者,應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2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其經債權人申報債權者,得俟逾法院裁定認可之重整計畫所定之利息給付期限,仍未給付時,轉列其他收入,不適用上開規定。二、重整公司於法院為重整裁定後發生之利息,可依前開重整計畫,於實際付息年度列報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