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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銷貨物由組合廠商辦理報關出口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53795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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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業人外銷之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將該外銷之貨物交付與國內保稅廠商或其他廠商組合、併裝後,由組合廠商辦理報關出口,可於該項貨物實際出口後開立統一發票,並檢具有關出口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說明:營業人(甲)外銷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將該外銷之貨物交付與國內保稅廠商或其他廠商(乙)組合、併裝後,由乙廠商報關出口,營業人(甲)外銷貨物之銷售額應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為兼顧事實,可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辦理,惟應於送貨時,取具經乙廠商簽收之送貨單或由乙廠商出具註明收到貨物品名、規格、數量、金額,係接受國外○○○廠商委託組合裝配字樣之收貨憑證,以備稽徵機關查核。(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