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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快遞運輸勞務在我國境內之勞務收入應課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9260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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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司提供國際間文件、包裹及貨物戶到戶之快遞運輸勞務,在我國境內所發生之內陸取件及內陸送件勞務收入,應如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乙案。說明: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方面:(略)。三、營業稅方面:公司代客運送出口之戶到戶快遞文件、包裹及貨物,在我國境內所發生之內陸取件銷售額,如取得外匯,核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之規定適用零稅率,惟該內陸取件勞務如未取得外匯者,尚無前開零稅率之適用,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至於○○公司代客運進口之戶到戶快遞文件、包裹或貨物,在我國境內所發生之內陸送件勞務銷售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