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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負債轉列收入後實付時得列費用之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15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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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負債,如未屆消滅時效而自行轉列為收入課稅者,應准於實際清償時,以營業外支出列帳,惟列支之金額,應以其減少之所得稅額,不超過原列為收入時所增加之所得稅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