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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負債轉列收入後實付時得列費用之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15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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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之負債,如未屆消滅時效而自行轉列為收入課稅者,應准於實際清償時,以營業外支出列帳,惟列支之金額,應以其減少之所得稅額,不超過原列為收入時所增加之所得稅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