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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郵政包裹寄送貨物外銷得以郵局執據作為零稅率證件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0392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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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郵政航空包裹或水陸包裹寄送貨物外銷,其郵包離岸價格未逾新臺幣5萬元或其等值者,如未繕具出口報單辦理報關,准憑郵局掣發載有寄件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航空包裹執據」或「水陸包裹執據」做為申報外銷貨物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財政部84/01/25台財稅第841603923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