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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維修租賃方式租車究屬營業租賃或融資租賃之認定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74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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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公務機關或營利事業以維修租賃方式租用車輛,其租賃類別究屬營業租賃或融資租賃之認定,租賃雙方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1項規定辦理。說明︰二、公務機關或營利事業以維修租賃方式租用車輛,於依首揭條文第1項第4款規定之條件計算租賃資產之現值時,其履約成本若由出租人負擔者,該履約成本應從「各期租金」中減除,以其淨額做為計算現值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