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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售汽車廢棄電瓶極板所冒煙灰應列為收入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4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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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處理汽車廢棄電瓶之極板所冒之煙灰,如因原無利用價值無法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
36
條規定列帳盤存,可就估計數字以備忘科目列帳,並於出售該項下腳時列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