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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售汽車廢棄電瓶極板所冒煙灰應列為收入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4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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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汽車廢棄電瓶之極板所冒之煙灰,如因原無利用價值無法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列帳盤存,可就估計數字以備忘科目列帳,並於出售該項下腳時列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