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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售廢輪胎電瓶等可作下腳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06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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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廢棄之輪胎、電瓶及機油,可作為下腳處理;惟撥充職工福利時,仍應先以雜項收入列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