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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園區銷售機器與國外租賃公司再租回續用者其外匯適用零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354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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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園區事業○○公司,將其自用機器設備出售與國外租賃公司,再以售後租回之融資租賃方式,將該機器設備留在區內繼續使用,則該公司銷售該機器設備與國外租賃公司所取得之外匯收入,同意比照本部82/08/26台財稅第821495466號函釋,准憑交易相關證明文件及取得外匯收入之憑證影本申請適用營業稅零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