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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免稅區製造外銷品所使用之模具出售取得之外匯收入適用零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149546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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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之外銷事業及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接受國外訂單,並於國內自製或購買產製該訂單貨品所需之模具再銷售與國外客戶,該模具雖未出口,但係經國外客戶同意無償留供製造所訂購產品之用,且不准流往區外使用,則區內廠商銷售模具取得之外匯收入,准憑交易相關證明文件(如模具買賣使用借貸契約書)及取得外匯收入之憑證影本申請適用營業稅零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