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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船隻外銷准以驗收船隻證明等作為外銷證明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6614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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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廠公司承接外商訂購船隻該項船隻將來出口時,海關方面,不辦出口手續,無法取得出口申報書,准由該公司取具港務局對該船隻之出口簽證及國外客戶驗收船隻等證明文件,作為外銷證明文件,並於交船之次期申報統一發票明細表時附送,以憑免徵營業稅(編者註:現行法改適用零稅率)。(財政部56台財稅發第1633號令、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