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5 16: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約售地拆屋之損費及其帳載未折減餘額為出售成本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3948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營利事業因出售土地而拆除之地上改良物(房屋),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32條第1款但書規定,於出售土地增益項下,併計損益。說明:二、公司以其持有之土地出售,依雙方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明訂,地上建築物於交地日騰空,此項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實際成本之一部分,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應依首揭準則規定,自該項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