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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約售地拆屋之損費及其帳載未折減餘額為出售成本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3948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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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營利事業因出售土地而拆除之地上改良物(房屋),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
32
條第
1
款但書規定,於出售土地增益項下,併計損益。說明:二、公司以其持有之土地出售,依雙方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明訂,地上建築物於交地日騰空,此項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實際成本之一部分,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應依首揭準則規定,自該項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