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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處分資產溢價收入提列資本公積之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85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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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利事業依其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累積為資本公積時,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於課稅後,再以剩餘部分提充資本公積。說明︰三、營利事業於年度結算時,應視處分資產發生之增益(溢價收入)與其他收益之比例,核算應分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以其處分資產之增益,減除應分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後之剩餘部分,提充資本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