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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稅倉庫接受課稅區廠商轉接訂單並以其名義報關者免開立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339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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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海關管理保稅倉庫○○公司接受課稅區廠商轉接之外銷訂單,並以課稅區廠商名義報關,由海關管理保稅倉庫輸出,同意比照財政部87年11月4日台財稅第871972273號函規定辦理。說明:二、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3款既有與「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第42條簡化通關作業相同之規定,則就同一交易型態,宜有一致之課稅原則,故應依主旨辦理。